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包括杆、塔基础)建设必须利用他人土地的,该土地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规划国土部门按照项目核准文件、核定规划条件文件、委托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经济补偿工作的协议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国土部门按照项目核准文件、核定规划条件文件、委托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经济补偿工作的协议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