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一条 电网新建项目的审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对已经建成的输电线路通道、变电站增加容量,或者进行改建、扩建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对已经建成的输电线路通道、变电站增加容量,或者进行改建、扩建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