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举报。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举报电话和受理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