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销售盗窃电能装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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