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销售盗窃电能装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