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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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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销售盗窃电能装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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