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电力用户对其用电量、电费、电价、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等用电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其他电力用户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