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或者向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投诉。
供电企业收到异议后,应当尽快核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电力用户。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恢复供电。逾期不答复或者电力用户对答复有异议的,电力用户可以向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投诉。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投诉。
供电企业收到异议后,应当尽快核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电力用户。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恢复供电。逾期不答复或者电力用户对答复有异议的,电力用户可以向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投诉。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