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下列非居民电力用户收取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一)使用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的;
(二)使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装置的;
(三)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足额收缴电费。差价部分电费单独立账管理,上缴市级财政。
非居民电力用户对征收差别电价提出异议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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