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电力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
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电力用户承担。
计量装置出现计量差错时退补电量、电费的核算,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电力用户承担。
计量装置出现计量差错时退补电量、电费的核算,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