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民生活用电施行阶梯电价。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采用抄表付费、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及时交付电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