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各自所有的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进行分类服务和指导,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受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电力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电企业进行检查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安全检查涉及重要电力用户商业秘密的,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指导、督促其整治,并按照规定报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处置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处置流程,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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