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十八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十八条 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不得对电网供电质量或者供电安全产生危害。电力用户对可能产生危害的用电设备应当进行整治,整治后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不予接入电网。
鼓励电力用户使用节能的用电设备,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鼓励电力用户使用节能的用电设备,合理用电、节约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