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二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二条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处置供电事故应急演练,参与供电事故的调查与评估。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引起大面积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抢修,优先对重点地区和重要电力用户恢复供电。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引起大面积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抢修,优先对重点地区和重要电力用户恢复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