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四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四条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本市应对电力紧缺或者超负荷运行的有序用电总体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有序用电工作。
因电力紧缺或者超负荷运行需要实施限电、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序位和措施执行,并通知电力用户。在限电、停电原因消除且符合供电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恢复供电,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电力用户补偿。
非居民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合供电企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因电力紧缺或者超负荷运行需要实施限电、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序位和措施执行,并通知电力用户。在限电、停电原因消除且符合供电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恢复供电,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电力用户补偿。
非居民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合供电企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