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五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停电的,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在相关社区、供电企业网站和服务应用软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或者通过本市媒体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