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三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对供电故障及时抢修。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外环线内不超过六十分钟,外环线外不超过九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报修人作出解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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