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条 电力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用电计量装置和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维护,受电设施由电力用户维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电计量装置投入使用后,电力用户不得在装置前放置影响抄表或者计量准确以及危及装置安全的物品。电力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遗失、损坏或者出现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免费予以维修或者更换,但因电力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供电企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维护时,电力用户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