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九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供电,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稳定地向电力用户供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供用电合同另有约定外,供电企业不得擅自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稳定地向电力用户供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供用电合同另有约定外,供电企业不得擅自采取限电、停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