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七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公示用电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规范以及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相关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报修和投诉受理服务,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合理设置收费渠道,开展安全用电宣传,便利电力用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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