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将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供电企业应当将电力用户拖欠电费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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