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危害供电设施建设行为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