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要电力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而未配备,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应急保安措施而未采取,可能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