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造、销售盗窃电能装置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盗窃电能装置及其专用生产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