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农业科技创新合作,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科技创新协同机制,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科技创新效能。
本市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合作,建立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本市支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跨境转移转化,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参与和发起国际农业科技组织。
本市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合作,建立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本市支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跨境转移转化,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参与和发起国际农业科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