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农业科技产业集聚区、农业科研设施、农业科技应用场景等所需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