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地方金融、科技等部门加强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
市财政部门应当优化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工具,会同市地方金融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等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
本市涉农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涉农科技型企业的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鼓励风险投资、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投入农业科技创新,支持涉农科技型企业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
市财政部门应当优化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工具,会同市地方金融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等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
本市涉农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涉农科技型企业的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鼓励风险投资、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投入农业科技创新,支持涉农科技型企业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