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面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农业生产性服务新需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制定农民专业技术、实用技术等农业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免费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培训。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支持构建公益性培训机构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参与的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推进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打造高素质农民队伍。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支持构建公益性培训机构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参与的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推进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打造高素质农民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