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本市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培养和引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和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团队。
本市加快农业领域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农业科技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编制农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人才开发目录,依托国家和市级重大人才计划工程项目,培养农业科技人才。
本市支持农业科技人才有序流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通过多种方式实行农业科技人才交流。允许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科技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留原有身份到企业专门从事农业科技创新。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本市按照规定减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种植、养殖等涉农专业学生的学费。
本市加快农业领域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农业科技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编制农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人才开发目录,依托国家和市级重大人才计划工程项目,培养农业科技人才。
本市支持农业科技人才有序流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通过多种方式实行农业科技人才交流。允许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科技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留原有身份到企业专门从事农业科技创新。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本市按照规定减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种植、养殖等涉农专业学生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