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规定。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