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具体价值限额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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