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18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第三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规定。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四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服务平台)。市共享服务平台应当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大型科学... 第五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五条 以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六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以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提供... 第七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七条 以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 第八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八条 经新购、新建评议获准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者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该大型科学仪... 第九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九条 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 第十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条 本市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加入市共享服务平台,且共享服务工作量、用户满意度等达...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评估制度。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在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功能开...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可以用于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以及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三条 获得共享服务奖励的管理单位申请以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四条 市科技、教育、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管理和操作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并对在共享... 第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相关信息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接受联合国、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无偿援助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参照本规定关于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有的以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在本规定施行...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