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条 本市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加入市共享服务平台,且共享服务工作量、用户满意度等达到共享服务要求的管理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办法和结果应当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以非财政资金全额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符合前款规定奖励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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