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可以用于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以及相关费用支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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