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四条 市科技、教育、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管理和操作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并对在共享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