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接受联合国、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无偿援助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参照本规定关于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