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八条 经新购、新建评议获准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者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在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相关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