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以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提供共享服务的承诺。共享服务承诺应当包括共享服务可行性论证以及共享时间、范围、方式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