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七条 以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就其必要性进行评议。本市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不予批准其新购、新建的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