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第九条 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