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