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5-12-29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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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创造就业条件,促进劳动者就业,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劳动者就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本市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行城乡一体的促进就业政策,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 第四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将促进劳动者就业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制定... 第五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促进就业的政府投入。政府投入包括: (一)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税费减免; (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促... 第六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本市建立政府促进就业责任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指标,列入对区... 第七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研究促进就业工作,协调、完善与促进就业相关的重大政策,指导并督促促进就... 第八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八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公益性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本市的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指导、开业指导以... 第九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职业培训、工资指导价位等劳动力市场信息;通过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开业指导... 第十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阶段的就业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制定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学校教育计...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合理规划和建设向社会开放的用于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的公共实训基地。 公共实训基地对职...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劳动者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自愿组成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从事以适应社区服... 第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引导劳动者树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就业观念,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就业;引导学校和用人单... 第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通过优化创业环境,为自主开业的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开业培训; (二)开业场地方面的扶持; (三)市场信...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推进和组织建立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劳动者自主开办小企业或者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给予开业贷款担保和...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对当年新吸纳本市劳动者再就业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从事非正规就业...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扶持、组建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主要安排就业愿望迫切但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 第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有利于保持失业保险政策的稳定和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结余... 第二十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失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应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标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公共实训、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劳...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