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劳动者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自愿组成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从事以适应社区服务需要为主的小规模经营活动。经政府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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