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通过优化创业环境,为自主开业的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开业培训;(二)开业场地方面的扶持;(三)市场信息、风险防范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