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通过优化创业环境,为自主开业的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开业培训;
(二)开业场地方面的扶持;
(三)市场信息、风险防范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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