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对当年新吸纳本市劳动者再就业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实行相应的扶持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