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推进和组织建立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劳动者自主开办小企业或者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给予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