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有利于保持失业保险政策的稳定和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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