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有利于保持失业保险政策的稳定和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