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鼓励本市企业或者行业组织制定岗位技能规范或者要求,实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生产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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