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鼓励本市企业或者行业组织制定岗位技能规范或者要求,实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生产服务水平。
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鼓励本市企业或者行业组织制定岗位技能规范或者要求,实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生产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