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阶段的就业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制定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学校教育计划。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的职业目录,制定补贴的标准。
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的职业目录和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