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职业培训、工资指导价位等劳动力市场信息;通过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开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的方式,帮助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实现就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