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研究促进就业工作,协调、完善与促进就业相关的重大政策,指导并督促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
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调整与促进就业有关的重大政策时,应当听取工会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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