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本市建立政府促进就业责任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指标,列入对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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